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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权局就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答记者问
2009年11月28日

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负责人就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答记者问

  新华网北京7月20日电(记者曲志红、隋笑飞)我国网络传播领域的重要法规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(以下称条例),经国务院公布后已于7月1日起开始施行,对于这个条例制定的背景、原则、框架等问题,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专门进行了解答。近日来,不少读者对条例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询问。为此,新华社就这些问题请国家版权局版权司负责人作出解答和说明。

  记者:条例是否适用于外国人?

  负责人:条例是国务院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制定的。著作权法规定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,条例则是对这一权利的具体保护办法。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,所以,凡加入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的其他成员国公民在我国都可以根据著作权法和条例受到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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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
2009年11月28日

(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)
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,加强监督管理,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(IP)作为主要技术形态,以计算机、电视机、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,通过移动通信网、固定通信网、微波通信网、有线电视网、卫星或其他城域网、广域网、局域网等信息网络,从事开办、播放(含点播、转播、直播)、集成、传输、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。
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(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),是指利用摄影机、摄像机、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、录制的,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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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网站的盈利模式
2009年11月28日

一个地方门户的盈利要看很多因素,比如这个地方的人口数量、网民数量、经济发展情况,网站情况、当地广告媒体情况、经营者的运营情况.

任何一个项目几乎都有从坚持灌溉到瓜熟蒂落的过程.而县级地方门户网站依我来看尤为超前,从坚持灌溉到瓜熟蒂落的过程会更长,但这个项目是非常有前景的,现在最好的办法是先入为主,默默发展,静待时机,而且要寻找机会广泛开展合作,比如与政府合作推地方门户,政府可以提供资料数据,并可以用红头文件的形式要求一些部门上网,以政府的名义请一些地方企业赞助。

还有一种思路是以电子商务网站的形式发展,据我调查,一个地方门户,在现阶段,地方网民反而很少访问,访问更多的是在外地的老乡,这样网站可以根据他们的需求开展一些“礼品、鲜花网上订购、代送”等业务以下简单罗列几项县级地方门户网站的盈利模式,希望大家共同交流探讨,有新的模式也别忘了和大家分享啊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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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业者最需要的是模式 互联网十种经典的创业模式
2009年11月28日

  有人说,互联网创业队伍里聚集着中国绝大部分精英。这话大致没有错。互联网创业热潮可以说是一波一波翻滚奔腾。我相信如果把这些创业者们的故事收集在一起做一本书,必然十分卖座。无论怎样,向这些智慧英勇的创业者们致敬。

  互联网创业最需要什么?如果问这些创业者们,相信多数人的回答是一个字:“钱!”的确,互联网创业没有钱绝对不行,甚至可以说互联网创业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大量的烧钱。

  不过风投们这里给出了这样一个数据:互联网投资成功率只有10%左右,也就是说他们投资十个,九个是失败的。被投资的9个有了钱,但还是失败了,可见互联网创业最需要的不是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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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中国网络传播研究的十二大结论
2009年11月28日

  1994年以来,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推广和普及,其技术属性日益鲜明,社会影响日益深刻。与此同时,网络传播的研究在经历了10年的发展之后,骤然成为我国新闻传播研究领域中最为活跃的一个分支。随着Web2.0、3G技术、宽带技术等各种信息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媒介融合、网络融合等趋势的明朗,我国网络传播的研究视野也随之更加开阔。

  有研究者认为:“2006年是中国互联网步入新阶段后进一步发展的一年,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。中国网络媒体和网络传播继续展现出空前的活力,蓬勃向前。与此同时,互联网的发展也进一步朝着理性和规范的方向前行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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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协会公布恶意软件定义细则
2009年11月28日

  互联网协会秘书长黄澄清表示,在以下八种现象中:强制安装,难以卸载,浏览器劫持,广告弹出,恶意收集用户信息,恶意卸载,恶意捆绑,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恶意行为,只要涉及一项,便可以被认定为恶意软件。

  根据介绍,今后反恶意软件认定委员会将依据该定义从技术方面给予判别,以确定是否符合恶意软件的定义和特征,为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提供决策意见。

  互联网协会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组长杨君佐表示,某款软件一旦被认定为是恶意软件,互联网协会将通知杀毒软件和查杀工具予以查杀。(刘阳)

    附“恶意软件定义”细则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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